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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,加强税源监控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四十条之规定,以下扬中市永丰化工厂等29户纳税人经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仍未进行2008年6月份纳税申报,主管税务机关已派员实地检查,但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,由此税务机关已依法认定上述纳税人为非正常户,并暂停上述纳税人的涉税事宜,限上述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,超过三月以上将注销你的税务登记,对你的应纳税款仍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追征。 特此公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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